申訴專員公署早前發表「民航處對滑翔傘活動規管工作」的主動調查報告,並提出共8項建議。民航處回覆表示,對於公署建議提供更詳細的專業分析予警方跟進滑翔傘活動相關投訴、加強巡查、執法工作及宣傳等表示歡迎,並已經或正計畫推行相關措施,亦會繼續與相關部門緊密合作,以及繼續與本地的滑翔傘組織保持緊密聯繫,進行各項宣傳教育工作。
現時民航法例專為規管民航飛機而設,並非為規管滑翔傘運動所制訂,公署在報告中建議民航處,研究透過立法或制定行政措施,要求在香港進行滑翔傘活動的人士須事先實名登記要求飛行員須為其所使用的滑翔傘飛行器具註冊、授權讓合適的本地滑翔傘組織更有系統地管理和發展滑翔傘活動、正式授權或委聘合適的組織作滑翔傘意外及事故的調查工作。
民航處表示,會與所屬及相關政策局商討有關事宜及建議的可行性,包括如何透過相關政府部門和滑翔傘組織作更有效的管理等,促進滑翔傘運動的良好發展,以及保障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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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處指將續與本地滑翔傘組織保持聯繫 進行宣傳教育工作
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