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著《港區國安法》陪審團制度,前刑事檢控專員、港大法律學院榮譽教授江樂士引述《國安法》第46條指,對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如律政司司長發出證書,有關案件便會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 。
上訴庭於唐英傑案中裁定,律政司司長根據《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法庭不設陪審團,乃受《基本法》第63條保障,即「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上訴庭亦強調,陪審團審訊並非在原訟庭中唯一可伸張正義的方式,正如下級法院絕大部分的案件均由法官單獨審理。事實上,《國安法》案件大可依照下級法院的做法,但法例草擬者為免公眾疑慮,容許《國安法》審訊可以3名法官取代七人陪審團。
英國等地的說法「虛偽」
律政司司長指示法庭不設陪審團,公眾可透過申請司法覆核推翻決定,惟申請人必須證明該決定出於惡意、源自不合法或不正當檢控政策。即使覆核成功,申請人亦只可以要求律政司司長重新考慮是否需要發出證書,而非讓其指示法庭設陪審團。
江樂士指出,新加坡、馬來西亞及汶萊與香港一樣曾為英國殖民地,但上述3個國家在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只會安排一名法官獨自審理,不設陪審團的選項。他又言,英國等國家針對本港法院對於陪審團參與審理《國安法》案件有所限制,但卻無視其他前英國殖民地處理相類案件時,完全不設陪審團的做法,批評這種說法「虛偽」,為讓中國難堪而編造其憂慮。
江樂士又言,英國最高法院曾在北愛士兵Dennis Hutchings謀殺案中提到,假如陪審團審訊會影響到司法程序的公平性,設陪審團的權利必然屈服於確保審訊公平的重要性。該案被告Dennis Hutchings,被控於1974年北愛動亂期間謀殺一名軍人,北愛律政司以陪審員安危或受威脅為由,拒絕陪審團審訊,改由以一名法官獨自審理代替。被告方就決定申請司法覆核但被駁回,最高法院當時強調,陪審團並非司法程序中「唯一可達致公義的方式」。
審訊中「法治為大贏家」
江樂士總結,唐英傑案在本地法學上具突破性,它保障了檢控獨立權,但若有人認為律政司司長指示法庭不設陪審團出於惡意,仍可循司法覆核挑戰該決定;另一方面,它體現了本港司法制度能夠適用於新情況之餘,仍可維護司法公義及享有公平審訊的基本原則。從唐英傑案可見,涉及國家安全等嚴重罪行的案件能夠成功審結,不但保障到可能成為陪審員的人士免受潛在傷害,經驗豐富的法官也能確保被告可公平受審,形容審訊中「法治為大贏家」。
最後,江樂士提到《國安法》案件設陪審團與否的限制有限,解釋這些限制經過衡量,屬合理及正當,甚至比許多司法管轄區的做法開放,惟依然惹來西方國家猛烈批評。他重申《國安法》挽救了本港亂象,亦為案件審訊提供了確切可行、公平的法律制度。
法庭記者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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