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不少商店都有出售含有「大麻二酚」CBD的消閒娛樂產品。根據目前的各地研究,CBD本身無精神活性,國際上及香港並沒有將它作為毒品規管。政府計劃今年內提交立法會修例,將CBD納入《危險藥物條例》,列為危險藥物,除非是處方藥物或獲得當局許可等,否則不得製造、售賣和管有CBD或CBD產品。

然而保安局禁毒處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解釋除非是處方藥物或獲當局發許可證,否則會禁止CBD及含CBD產品的製造、進出口、售賣及管有等,並會在法例生效前讓業界有合理時間,例如三個月處置產品。

當局表示,前線社工反映,市民對大麻和CBD感到混淆,部分青少年尤其渴望嘗試CBD產品,可能會使他們吸食大麻,因此當局要加強管制,對抗正興起的現象。

此外,CBD產品生產過程中,亦有受到大麻的上癮成分四氫大麻酚(THC)污染的風險,而THC目前是本港受管制的危險藥物,可引致上癮、產生幻覺等。當局認為有需要修例,將大麻、THC和CBD納入同一法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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