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署表示,一名業主向其劏房租戶濫收水費,違反《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被告鄭榮基被控非法出售用水罪,今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5,000元。今次案件亦是《規例》自去年5月修訂以來的首宗定罪個案。
案情指,水務署去年12月底接獲投訴,指有人在九龍長沙灣福華街某單位向劏房租戶濫收水費。該署隨後到場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涉嫌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提出起訴。
水務署發言人強調,違反《規例》是刑事罪行,署方希望今次案例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須遵守有關法例;亦同時提醒被濫收水費人士行使法律權益,呼籲他們挺身舉報。署方呼籲市民,如懷疑有濫收水費情況應盡快舉報。水務署已在客戶服務熱線2824 5000提供舉報劏房濫收水費的選項。
根據《2021年水務設施(水務設施規例)(修訂)條例》修訂,水務署的註冊用戶(通常為業主)只可向其處所佔用人(通常為租戶)收回繳交給該署的水費。若註冊用戶向佔用人收取的費用超過此金額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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