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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任行政長官李家超昨入稟高等法院,指他三度沒有按《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在選管會指明的時間內提交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故申請豁免罰款或監禁等刑罰及訟費。根據《規例》所指,任何人沒有遵守《規例》適用於選舉廣告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申請人為李家超,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李家超沒有按《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以選管會指明的方式,在選管會指明的時間內,提交三份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要求法庭豁免他沒有遵守《規例》的刑罰。

涉案三份支持同意書分別在4月10日、12日及17日,由香港女子乒乓球隊主教練李靜、藝人方力申和立法會議員林智遠等人簽署,《規例》要求特首候選人需於選舉廣告刊登一天內於選選舉事務處中央平台上載支持同意書。根據早前報導所指,李家超團隊在4月21日才上載三份支持同意書,違反《規例》適用於選舉廣告的規定。

候任辦就事件表示,候任行政長官李家超於6月7日根據《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第541J章)第88條的程序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容許就早前未能在符合選舉指引要求「一個工作天」的時限內發布三項支持同意書以供公眾查閱一事免受有關的規定規限,認為這是一個選舉法例下提供的程序。根據前述規例的第88(2)條,如法庭在考慮有關申請後,信納有關的事宜是基於包括任何合理的因由,而非因不真誠所致,法庭可作出命令寬免。 候任辦又指,由於事件已交由法庭處理,現時不適宜就此事作評論。

李家超的3個競選廣告。
李家超的3個競選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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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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