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前物業代理,控告她向前僱主隱瞞她促成了一宗物業租賃交易,詐騙而誘使該僱主不向有關交易的租戶收取代理佣金47,800元。被告今日(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7個星期。
張輝雄,52歲,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地產)前物業代理,早前被裁定一項欺詐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
裁判官梁嘉琪判刑時表示,被告干犯的罪行違反誠信,法庭須向她判處監禁式刑罰。
案情透露,被告案發時為中原地產聘用的持牌物業代理,派駐到中原(工商舖)的黃竹坑香葉道分行工作。
中原地產備有一個資料庫供其物業代理查閱及記錄可供出售或出租物業的資料。中原地產一般會就每宗工商物業租賃交易,向業主及租戶各收取相等於一個月租金的代理佣金。
被告於2018年7月登入上述資料庫,把一個位於田灣一幢工業大廈的物業狀態更新為「可供租賃」。約一個月後,被告接待一名中原地產客人,對方正物色一個位於黃竹坑的出租寫字樓物業。被告向該客人推介上述田灣物業,稱該物業屬其友人擁有。
該客人於2018年9月與業主簽訂租賃合約,以每月租金47,800元承租該田灣物業。被告其後在中原地產資料庫,把該物業的狀態更新為「不可租賃」,但她並沒有向中原地產匯報該物業交易。
中原地產揭發上述事件後,於2018年10月初終止聘用被告。她於10月底向該客人表示,無須向中原地產支付任何代理佣金,因她只是幫助朋友。
根據中原地產的政策,被告以中原地產物業代理身分促成任何物業交易後,有責任就交易向中原地產作出完整披露。如被告向公司匯報她促成了上述物業的租賃交易,中原地產便會向該客人收取代理佣金4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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