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珠寶公司一名負責銷售的員工,2018年11月21日攜帶2,289件、總值180萬港元的18K金首飾,經氹仔碼頭入境澳門。接受檢查時,該員工報稱首飾並非本人所有,是公司用作樣板供客戶參考。由於不具備進口申報單,因此海關關員扣押有關貨物。

至2019年12月,澳門海關通知涉事公司,表示會處以1,000澳門元的罰款,並將有關首飾沒收,歸澳門特區所有。涉事公司不服,先後於2020年及今年,就有關決定向澳門行政法院以及中級法院上訴,兩次上訴經審理後均被駁回。

澳門中級法院合議庭在判詞中提到,依據澳門《對外貿易法》第37條第1款的規定,宣告「被扣押貨物」歸澳門特區所有,是行政當局認定存在違法行為的必然後果。儘管此項處罰的平衡性及適度性值得商榷,但這是立法者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