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電信網路詐騙法草案》二審稿今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二審稿擬進一步拓展涉電信網路詐騙的「資金鏈」治理,同時擬向曾干犯電騙罪行者,提出禁止出境限制。
草案列出,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未建立健全反電信網路詐騙內部控制機制或者未有效落實機制,經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等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草案寫道,從事電信網路詐騙活動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移民管理機構可以決定,犯人自服刑完畢之日起6個月至3年,不准出境。草案另明確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銀行帳戶、支付帳戶、互聯網帳號等。
草案同時調高了罰款,明確非法製造、銷售、提供或使用專門或主要用於電信網路詐騙的設備、軟體的,或者從事相關涉詐支持、幫助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約58.7萬港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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