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市民可能並不知悉律師(Lawyer)在香港原來分為「律師」(Solicitor)及「大律師」(Barrister)兩種行業,現時全球多數國家包括中國內地已把兩者合二為一,香港、英國及南非等少數地方仍保留兩個行業並存。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解釋指,「律師」及「大律師」其實並無「大小」或「高低」之分,認為「大」律師的中文名稱存在誤導性,情況就與普通科醫生及專科醫生類同,「律師」處理案件的類型較為廣泛,「大律師」則主要處理法院訟辯及提供法律意見,工作範圍較為狹窄。
陳澤銘認為不少公眾人士一直未解開法律界的神秘面紗,所以對法律界有所誤解,其實「律師」及「大律師」是兩個不同的行業,香港律師會負責監管律師,大律師則由大律師公會監管。香港現時約有一萬二千名「律師」及一千六百名「大律師」,而「律師」則是處理「大律師」執業範圍外的所有法律工作,包括房地產買賣、商業法律、公司上市、公司買賣、起草合同、遺產承繼、家事糾紛。
兩者訴訟性質愈來愈似
律師會十二年前成功為「律師」爭取到《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讓具備足夠經驗的「律師」不但在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甚至可到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庭和終審法院訟辯,截至今年五月擁有《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律師」共有八十七位。陳澤銘強調,「律師」及「大律師」在訴訟方面性質已愈來愈相似,但兩者並非「爭飯碗」或「有你無我」,反而是維護客戶利益的「合作夥伴」。「律師」及「大律師」並存或能令司法制度更為獨立,陳澤銘對於兩者應否「合二為一」的議題持開放的態度,暫時沒有支持或反對的立場,但會繼續聽取各界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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