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發言人表示,今日兩宗分別涉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詳情個案的當事人,被法庭判處緩刑監禁,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在第一宗個案中,一名居住於葵涌邨的公屋居民於2018年5月申請轉換戶主及批出新租約時,申報他並無擁有物業。其後經調查揭發,該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位於元朗又新街一個住宅物業,並不符合申請批出新租約的資格。該名公屋居民因就申請批出公屋新租約一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單靠罰款未能反映案情嚴重,判處被告監禁7日(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

在第2宗個案中,另一名居住於葵涌邨的公屋居民,原須於2021年4月1日起繳交倍半租金。他在2021年4月因家庭入息下降申請繳付原有租金時,申報他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百倍,即245萬元。其後,調查結果顯示他持有西貢井頭一個住宅物業的百分之五十業權,其資產淨值為250萬元,超逾有關資產限額。他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被房屋署作出兩項檢控。被告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均成立。裁判官同樣認為單靠罰款未能反映案情嚴重,判處被告監禁共14日(緩刑12個月)及罰款共8000元。

星島新聞集團慶回歸25周年專題網站,請即瀏覽
立即下載|全新《星島頭條》APP: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