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及香港工人健康中心今日召開聯合記者會,根據現時法例,僱主需考慮僱員中暑的風險及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惟截至今年 2 月為止,因違反職安健法例罪成而被判即時入獄的個案,只有1宗,法例阻嚇力不足。勞聯主席、立法會議員林振昇認為,政府應將高熱工作環境引致的熱疾病及「中暑」納入《僱傭補償條例》的可補償職業病,因為現時證明中暑而發生意外導致工傷困難,而政府已10年沒有檢討職業病的種類涵蓋範圍。
另外,他也建議政府應參考英國和本港其他法例的要求,將《預防工作時中暑的風險評估》訂為法定風險評估,規定僱主在安排員工在有機會出現酷熱情況的環境下工作前,必須委派受過相關訓練的合資格人士按照勞工處《風險評估》的建議進行評估,並把評估結果展示在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以提醒員工應注意的事項。
他認為,除非勞工處的暑熱工作指引和評估有法律效力,否則僱主可以不跟從,使其成效存疑。政府當局亦需進一步加強監管,不定時突擊巡查,執法力度和罰則需具阻嚇性,避免風險評估淪為純粹的行政程序。
林振昇亦促請政府應盡快落實 2020年時,保障外判非技術僱員防中暑的工作安排改善措施,例如要求承辦商為夏季戶外工作的員工提供快乾物料製成的制服、清涼飲用水、人性化的工作時間編排。
團體認為,要對在暑熱環境工作下的員工採取有效的「工程控制措施」,更要定期評估和持續改善所提供的散熱設備的成效,如隔熱屏障、抽風設備等。員工制服必須考慮暑熱因素,如吸汗、通爽、防 UV 等要素。僱主也應根據已知的或突發的暑熱壓力情況,為員工提供特別小休停工時間、更改工作編排。團體建議,港府可參考台灣的「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客觀訂立員工在高溫環境下每小時的工作安排和小休時間比例。同時,參考美國疾控中心的指引在工時編排上增添適應期,即新入職員工或放假超過4天的員工,應逐漸增加工作量和在熱環境下的時間。也應研究效法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當氣溫達到攝氏 35 度以上至 37 度以下,僱主應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加班。當氣溫達到攝氏 37 度以上至 39 度以下,全日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6 小時,當氣溫達至攝氏 39 度或以上,當日應停止戶外露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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