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信和中心兩間夾公仔店前年被食環署控告無牌經營,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夾公仔店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故不受防疫禁令所限,毋須停業可重新營業。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夾公仔店指每逢客戶投入金錢,即使首次夾不到公仔仍可「補夾」,直至夾到公仔為止,但夾到的公仔未必是客戶心儀所選。黎婉姫法官質疑如夾公仔機與扭蛋機類似,均是支付金錢後拿到貨物,為何執法有別。
代表涉案公司Claw Boss Limited的李健志大律師指,夾公仔機並非《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所指的機動遊戲機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認為夾公仔機、扭蛋機及自動販賣機均不受條例所限。而該店舖「無門無閘」,24小時開放,市民可以自由進出,店內的夾公仔機是由「台主」而非「店主」所擁有,認為店舖沒有責任控制人流,如律政司條例應規管夾公仔機、扭蛋機及自動販賣機等,應向立法會提出。
律政司指涉案兩間夾公仔店位於旺角信和中心M樓及2樓,各佔地400多平方尺,共有32部夾公仔機,店內亦有找換機,食環署在2020年1月22日巡查及拍攝店舖營運情況。而律政司認為夾公仔機在店舖內,市民玩夾公仔機時人群聚集,影響公眾衛生安全。律政司指扭蛋機並非為遊樂而設計,故毋須牌照管制,惟黎婉姫法官質疑:「扭蛋機唔係俾人玩㗎咩?」,律政司則認為扭蛋機雖然附帶遊樂成分,本身是買賣流行產品,有關遊樂成分只是提高銷售額的技倆。
律政司認為如機械裝置提供娛樂及歡愉成分,便需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而在夾公仔機的情況,玩家藉着操控系統如按鈕或操控杆等,以獲取物品,涉及遊戲成份。但扭蛋機及自動販賣機主力用作販賣用途,投入金錢後隨機取得貨物,只涉及單一扭動機關,操作簡單,沒有太多遊玩成份,目的明顯是販賣貨物順道提供娛樂成份,而且買家亦能預知他們能取得什麼類型的產品。
律政司指玩家投幣至夾公仔機,藉著移動操控杆挖取物品,需要一定技巧、運氣及判斷能力,憑經驗掌握適當角度,絕對稱得上是「遊玩」,認為夾公仔機屬於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台主為了控制經營成本,會使用程式控制機械爪抓件的成功率,玩家或需投入大量金錢才能抓取喜愛的物品,與一般販賣模式不相同。而「必中模式」一定「蝕大本」,價格便會提高,例如投幣$50便能讓玩家夾至成功為止,目的仍是謀利,同時存在遊戲成份。
夾公仔店一方指律政司表示扭蛋機雖屬「機械裝置」,但需視乎情況去決定需否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而扭蛋機亦有提供不同幣值,可能$40或$50 扭一次,認為夾不到公仔與扭不中心儀貨品情況相似,扭蛋機更有招紙遮蓋物品,令扭蛋機比夾公仔機更加充滿未知之數。
黎婉姫法官需時考慮,將在8月24日下午2點半頒布書面判詞。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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