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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今日(27日)表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已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發表其審議結論,雖然代表團已盡力回應委員的關注,並澄清對香港特區人權狀況的誤解,但委員會仍然對香港特區作出毫無根據的批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對此感到非常失望。

發言人指,委員會在審議結論中讚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多個範疇的工作,包括在2020及2021年加強4條反歧視條例下在歧視及騷擾方面的法律保障;於2018年設立兒童事務委員會,就兒童的全面發展及重要成長階段制定長遠目標和策略方向;於2015年設立法定侍產假;以及於2014年推出統一審核機制。儘管代表團已多次解釋香港獨特的情況,惟委員會未有充分考慮而提出一些關注及建議。

就委員會曾特別提到有關煽動罪的執法行動,港府指應充分地考慮到2019年起激化公眾的「軟對抗」行為。資料圖片
就委員會曾特別提到有關煽動罪的執法行動,港府指應充分地考慮到2019年起激化公眾的「軟對抗」行為。資料圖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認為委員會在檢視《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時,應適切考慮該法訂立前社會暴力動亂的背景,以及《香港國安法》的實際操作和成效,強調在制定《香港國安法》的過程中,已全面考慮包括《公約》在内的相關內容,並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時亦須遵守各項人權保障原則。《香港國安法》清楚列出所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這些罪行的定義清晰,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國家安全法所訂罪行相似;這些罪行具有域外效力,亦完全符合國際慣例。至於某行為是否構成罪行,需視乎個案的事實和情況,因此既不可能亦不適宜作過份概括的定論。

發言人續稱,《香港國安法》並非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其他國家、地區或相關國際組織的正常交流;亦不應忽視特區政府在匯編第四次報告時,曾積極諮詢立法會、非政府機構和公眾人士,而特區政府實施適用於香港的《公約》條文時,亦仍然受個人和團體的公開監察和審視。

就委員會曾特別提到有關煽動罪的執法行動,發言人指應充分地考慮到2019年起激化公眾的「軟對抗」行為、仇恨言論和刊物的情況,重申有關罪行絕非要壓制僅屬根據客觀事實而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言論,而《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亦已清晰訂明相關的免責辯護。

至於保釋安排方面,發言人稱維護國家安全,以及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極為重要,對於委員會就有關安排的實施作出沒有根據的陳述,並錯誤理解香港終審法院相關的判決,實在令人失望,再次強調制定《香港國安法》是為讓香港居民重新享有於2019年6月至2020年年初的黑暴期間不能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港府表示警方的行動是回應性的,並沒有超過恢復治安所必需的。資料圖片
港府表示警方的行動是回應性的,並沒有超過恢復治安所必需的。資料圖片

在警方武力的使用及監察機制方面,特區政府希望重申,委員會指香港警察使用過分武力,是無視暴徒當時使用的極端暴力。2019年的示威活動並非如暴徒謊稱的和平示威,而是帶有嚴重暴力並已經超出了憲制保障的範圍。警方的行動是回應性的,並沒有超過恢復治安所必需的。審議結論並沒有就實際情況作出公允而持平的描述。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嚴格的指引,這些指引符合國際人權規範和標準。根據警方的指引,警務人員使用的武力必須與他所面對的威脅是相稱、合理且回應性。無論如何,警方在武力使用方面受到多個獨立機構的把關,包括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和香港法院。監警會獨立和有效地行使《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第604章)賦予的廣泛法定權力,以確保針對警方的投訴得到及時、徹底、公平和公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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