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2月9日晚19歲青年駕駛私家車沿天水圍天影路往流浮山方向以時速86公里超速行駛,期間衝過警察路障,又加速衝向一輛私家車及一輛輕型貨車之間,隨後私家車衝紅燈肇事逃去,他被控以無牌駕駛、危險駕駛等合共9項控罪,控方早前撤回4項控罪,今於粉嶺裁判法院就其中5項控罪判刑。裁判官陳炳宙強調此案案情嚴重,被告行為令其他道路使用者及警察陷入危險,因此需要判刑需要令被告意識到後果,遂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吊銷駕駛資格12個月。

陳官強調,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應案件的嚴重性,判刑亦需要有阻嚇性以保障他人,因此為令被告了解犯案的後果而判處他入勞教中心,又指被告無任何駕駛執照,因而不打算讓其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19歲被告鄺君樺,9項控罪依次為以每小時86公里的速度超速駕駛、拒絕服從穿着制服的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的指示、危險駕駛、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另一車輛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造成損害後沒有報案、駕駛時無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以及違反學習駕駛執照的規定,即沒有展示字牌及沒有駕駛教師陪同下駕駛。 其中控方撤回第1、2、8及9的控罪。 

法庭記者:曾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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