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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28日),MIRROR舉行第四場紅館演唱會發生香港開埠以來最嚴重的演唱會意外,有巨型屏幕墜下,壓傷兩位舞蹈員。有法律服務中心專頁出Po問大眾,「到底誰要負上責任?除了民事責任,有人或團體需要負上刑事責任嗎?」

當中提到根據《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一個場地的佔用人,負起「普遍照顧責任」,確保場地進入者(本次事件中,包括場地表演者和觀眾)能合理地安全地使用場地。而一個人是否屬於佔用人,則視乎他或該組織對場地的控制能力,也可以是多於一名,即是共同佔用人。而本次事件發生在紅館,場地之大,很可能會多過一個佔用人,其中包括演唱會組織者。

 

有法律服務中心專頁出Po問大眾。
有法律服務中心專頁出Po問大眾。

 

意外發生不久救護員即到場。
意外發生不久救護員即到場。

 

另外,如果舞蹈員或工作人員於意外前曾經向主辦單位或場地負責人反映有關場地佈置安全問題,而場地負責人未有適度跟進,場地負責人亦有可能需要承擔疏忽責任。

類似事例可參考發生於2002年的林憶蓮演唱會事件,在演唱會舉行前,當年34歲的燈光音響技術員王清華在舞台旁搭建控制台,疑因空間狹窄及光綫不足從十呎高工作台墮下,撞傷右手韌帶及肩頸受傷,致不能重操音樂工作,連熱愛的打鼓及吹色士風亦無復受傷前的技巧,更被迫放棄燒槍嗜好。

 

林憶蓮於02年舉行的演唱會曾發生事故。
林憶蓮於02年舉行的演唱會曾發生事故。

 

當年事故發生在開Show前一日,原訴人上午到達紅館參與最後綵排,在場內安裝閉路電視發生意外。
當年事故發生在開Show前一日,原訴人上午到達紅館參與最後綵排,在場內安裝閉路電視發生意外。

 

王興華興訟向演唱會主辦單位東亞娛樂、負責製作的彩富製作有限公司及僱主AV策劃推廣有限公司索償,最後獲判償逾67萬元。法官在判詞指出,東亞娛樂與彩富之間的協議,並非只為彩富提供資金安排,實有權控制演唱會之製作方法,故東亞、彩富及AV策劃均須對意外負責。

 

原訴人王興華。
原訴人王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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