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晚上於洪水橋居所內,戶主夫婦涉嫌裸體逼使30歲女菲傭入房,32歲妻子口交輔助44歲丈夫勃起強姦女菲傭。夫婦2人分別今日於高等法院否認強姦及協助強姦等4罪受審,控方開案陳詞指妻子事前曾裸體到事主房內靠近輕聲說「Sir like you」,拉事主入房,丈夫初時未能勃起強姦不果,事成後堅持支付事主150元道「Take this but don’t tell」。錄影會面下丈夫解釋二人性交屬金錢交易。案件明續。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陳暹德和黎芷珊二人為夫妻,案發時育有一子一女,歲半兒子與被告同居主人房,兒子睡於嬰兒床,8歲女兒與30歲女菲傭X同住另一房間,X 2017年11月20日起於被告家庭任職。翌年1月21日星期日,X繼續工作沒有放假,2名被告晚上返家,11時許一對子女進睡後,2名被告蓋被躺在床上,黎掀開被喚X躺到床上,其時2名被告全身赤裸,X拒絕後回到自己房間。黎到X房間靠近X輕聲說「Sir like you」,再次拉起X叫對方到主人房,X初時縮開手,後因黎發怒而遵從。

進房後陳將X抱上床,X本來跪於床中,自行下床後再遭陳抱上床。陳強行脫去X所有衣物,期間X掙扎並向黎求救不果,黎毫不理會。陳撫摸X胸部,指插又親吻其陰部,然後嘗試用未勃起的陽具插入X陰道但失敗,X再次求救不果。後來黎亦掃到X右乳一下,再替陳口交以助其勃起,陳同時捉住X手腕阻止其離開,之後再分開X雙腿,未有使用安全套下強行插入,性交直至射精,期間X一直大聲呼救。事後X小便時有血和精液,陳給予X 150元,X拒收,陳堅持道「Take this but don’t tell」。X同夜WhatsApp 將事件告知朋友,打算翌日送小孩上學後逃走,終於翌日在友人陪同下報警求助。化驗結果顯示X後陰唇系帶有擦傷痕跡,由前夕性交或撫摸造成,而陰道內有陳精液DNA。警方錄影會面下,陳承認曾經性交,否認強姦X,解釋事件屬金錢交易;黎則指自己洗澡後看見X裸體離開主人房,陳亦全身赤裸。

被告分別為44歲陳暹德和32歲黎芷珊,陳暹德被控於或約於2018年1月21日,在元朗洪水橋洪福邨某單位,企圖強姦和強姦X;黎芷珊則被控於或約於同日同地,協助和教唆陳暹德強姦,以及猥褻侵犯X。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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