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航空兩名前機組人員,涉嫌去年12月在港隔離期間違規聚餐及外出,被指導致Omicron變異病毒帶入社區,早前承認3項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定的人沒有遵照衛生主任所指明的條件罪,但不被法庭接納。2人改爲不認罪,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受審,控方開案陳詞指,其中違規到又一城望月樓用膳的空少被捕後向警方透露,曾獲國泰內部發出電郵,列明機組人員並非受禁於當局已經規管的活動,譬如在餐廳用膳;而到學校接送幼童、在家探訪朋友等日常活動是「可接受的」(acceptable)。

控方開案陳詞指,根據當時的《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所有由外地抵港人士均須進行強制檢疫,但航空業機組人員獲准在附帶條件之下豁免強檢。而兩名被告為時任國泰機組人員,分別於2021年12月24日及25日由外地工作返港,並獲香港機場衛生人員發出醫學監測通知書,列明二人須在往後21日須遵守自我隔離、避免非必要社交活動、接受核酸病毒檢測等措施。接受醫學監測人士須自我隔離,至在抵港後第三日進行的核酸病毒檢測呈陰性,否則不得擅離居所,除非需外出做病毒檢測或看病等必要活動。

然而,首被告黃昱龍於抵港後翌日便離開西環住所,乘搭地鐵到次被告劉諾宏位於的屯門寓所。而當日才抵港的劉其後送黃到附近巴士站,自己再到屯門中央廣場領取淘寶包裹。兩日後(即12月27日),劉又從住所乘搭巴士及地鐵到又一城Apple Store購物,隨後再到望月樓與父親和另一名女友人午膳,但他事前並未取得病毒陰性結果。

兩人相繼確診感染Omicron病毒,完成治療後同於今年1月27日被捕。警誡下,黃稱不知道他抵港後首三日不得離開住所,又指自己跟從國泰內部指引外出購買糧食及探訪親友。劉則表示,衛生署人員發出通知書後,沒有向其解釋內容,僅提醒他需在某些日子做檢測,又解釋父親因急需一部新電話聯絡一名確診的海外親戚,故他事前購買電話後,再在涉案日子到又一城親自收取。他另指,國泰內部案發前一個月曾發電郵,內容提及「機組人員並不受禁於當局已經規管的活動,例如在食肆用膳。到學校接送幼童、在家探訪朋友等日常生活屬可接受」,故他以為自己可以外出用膳。

首被告黃昱龍(45歲,現時無業)為馬來西亞籍,被控於或約2021年12月25日,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定的人,沒有遵照衛生主任在日期為2021年12月24日的醫學監察通知書所指明的條件,即根據政務司司長所指明豁免條件而進行自我隔離。次被告劉諾宏(44歲,現時無業)為中國籍,被控2項相同控罪,涉案日期為去年12月25日及12月27日。

控方強調,上述活動並非《規例》所列明的「必要活動(necessary activities)」。控辯雙方接納,兩被告可以他們真誠地相信其行為沒有違法作為抗辯理由,但將爭議舉證此抗辯理由之責任是在控方抑或辯方身上。

衛生署總港口衞生主任的醫生梁耀康出庭作供,每當署方制定及更改針對機組人員的豁免條件時,均會經運房局代為通知航空公司,假若航空公司有任何疑問,可向運房局查詢。他同意《規例》多達12項附屬法例,而且經常改變,市民或難以跟上,亦承認涉案通知書內容複雜,上面並無載有清單列出何為可離開住所進行的「必要活動」,僅列出一些例子作參考。

裁判官王證諭下午裁定表證成立,黃出庭自辯,供稱案發時已經任職國泰空少14年,自疫情爆發後,公司會在出勤前發通告及開會提醒機組人員抵港後的檢疫安排。他同意,在乘搭航班從紐約回港前,公司已發相關通告,他曾在機上與同事討論檢疫安排,惟對於規例中的「必要活動」就「有少少唔清楚」。

黃又指,國泰曾發的內部電郵只提及不要前往人多擠逼的地方,除此以外並無列明其他受禁行為,而在進行有關精神和身體健康的事情或處理公務時,則可豁免外出,故他在與同事討論後,認為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出門購物等都是可接受的。問及如何界定何為「必要活動」,黃則回應稱是根據公司指引,再由自己決定。

至於黃去年平安夜返港後,同晚先後做快測及核酸測試均呈陰性,因此翌日到屯門購物及上門送禮物予劉。他解釋是按照公司指引,而且曾進行快測證明其健康,故相信自己可以外出,強調事前與不止一人商討後得出結論,加上當時已是第二次接受醫學檢測,所以肯定自己可以外出探訪朋友,重申不知道當日行為屬違反防疫規例,亦無這樣的意圖,倘若一早知道便不會離開住所。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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