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鏡粉」於今年5月經社交平台以1萬元買入2張MIRROR演唱會門票,在地鐵站交收時識破門票為偽造。20歲男賣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管有虛假文書兩罪,裁判官陳慧敏判刑時表示被告是有預謀犯案,且是利用別人想看演唱會的心態犯罪,但考慮被告認罪,遂判囚5個月,並下令賠償事主500元損失。

案情指,被告與事主於今年5月8日在長沙灣港鐵站以現金面交門票,在交收時事主發現裝有門票的白色信封出奇地輕,事主察覺後被告把事主手中的6500元現金搶走並逃去。事後經搜索,事主共損失500元。

辯方求情指,被告年僅20歲,與收養父母居住在一起,但與親生父母已無任何聯絡,以前發生意外後右膝一直被風濕困擾。辯方續指,無證據顯示有關偽造門票是被告製造,被告亦是為了滿足女朋友購物的想法而犯案,被告之前因其它案件而還押懲教署,今年1月才得以離開,而今因此案可能再次入獄。陳官指,被告在短短5個月內再次犯案,且被告有預謀,當時身上仍有4張偽造門票,遂以判囚7個半月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而扣減至5個月。

20歲被告蘇樂霖報稱運輸工人,他被指於今年5月8日,在長沙灣港鐵站大堂以銷售2張假演唱會門票為由,不誠實地取得女子曹穎琪的1萬港元,意圖永久地剝削曹的財產。他亦被指於同日同地知道或相信4張假演唱會門票屬於虛假,而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保管該文書。

法庭記者:曾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