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航空兩名前機組人員,涉嫌去年12月在港隔離期間違規聚餐及外出,被指導致Omicron變異病毒流入社區。二人否認3項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定的人沒有遵照衛生主任所指明的條件罪,今於東區法院受審。46歲空少供稱,自前年疫情起公司面臨大裁員,他一度情緒低落,並獲另一被告開導,故在案發當日探訪對方,認為此乃公司內部電郵所指「有助精神身體健康的必要活動」,又多次強調該電郵提及醫學監測期間容許探訪朋友。

首被告黃昱龍接受控方盤問時,同意機組人員有責任熟習醫學監測的要求,包括公司根據政府制定的指引。他又指,經理會在航班前開會講解有關檢疫安排的通告(Notice to Cabin Crew),惟鑑於時間所限,只會解釋部分內容;而他每次出勤前均會閱讀通告,自言案發時「睇得好清楚無違反入面嘅規矩」,不認為自己因此失去工作。

控方引述通告指,如非進行購買糧食、必需品等「日常必要活動」,否則機組人員應待至取得核酸檢測的陰性結果才可外出,質疑探訪朋友並非豁免活動。黃回應稱,通告上並無列出何為「日常必要活動」,又不同意探訪朋友及購買日用品性質有異,故相信贈送聖誕禮物及探訪朋友是容許的。

黃確認,國泰內部去年11月發出的電郵,對「必要活動」的定義包含有助精神身體健康的事情,但不同意控方所指,其抵港後翌日出門探次被告劉諾宏不能促進精神身體健康,解釋公司自疫情起有意大規模裁員,他感到情緒困擾,故很感激曾開導自己的劉。控方追問,即使如此,也無必要如此緊急地探訪劉。黃則表示此事並非尤關逼切性,而是電郵的確寫明探訪朋友是許可的。

首被告黃昱龍(46歲,現時無業)為馬來西亞籍,被控於或約2021年12月25日,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定的人,沒有遵照衛生主任在日期為2021年12月24日的醫學監察通知書所指明的條件,即根據政務司司長所指明豁免條件而進行自我隔離。次被告劉諾宏(44歲,現時無業)為中國籍,被控2項相同控罪,涉案日期為去年12月25日及12月27日。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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