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早前裁定14名被控暴動罪的男女被告罪名不成立,律政司針對脫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惟其中9名罪脫男女已離開香港,未能成功送達法庭文件。案件今於高等法院提訊,上訴庭建議在不少於四個月後律政司邀請法庭之友,處理案件呈述上訴申請及有關法律條文詮釋。
9名罪脫男女張浩輝、胡凱富、陳子斌、蘇美莉、李盈莉、余德穎、簡家康、莫嘉睛、梁雁彬,分別涉及8.31暴動案及10.1暴動案。根據入境處出入境紀錄顯示,9人已經離開香港,故法庭未能成功送達律政司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的通知文件。上訴庭今建議邀請法庭之友處理有關上訴,主要處理案件呈述申請及有關法律條文詮釋兩個議題。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如律政司司長可在無罪裁決作出後七整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在申請提出後可應在內庭向其提出的申請,發出致予警務人員的手令,指示將答辯人逮捕和帶到其席前,並可將答辯人押交監獄以待上訴的處置或可准予其保釋。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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