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光城者」7名成員涉去年多次擺街站派發宣傳單張及發表言論,鼓吹「武裝起義」為推翻政府的唯一出路,當中6人今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為首次有未成年者涉違反《國安法》被定罪。餘下的21歲男倉務員因尚未閱讀修訂版案情,獲准押後認罪,指定法官郭偉健將案件延至9月9日聽取其答辯,及處理辯方提出有關《國安法》判刑原則的法律爭議,期間為部分被告索取懲教院所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顛覆案7名被告依次為17歲中六男生阮嘉謙、21歲男倉務員蔡永傑、16歲女生、17歲中四女生梁瀜允、26歲男售貨員陳右津、17歲中五男生蔣周政儒及19歲中六女生郭文希。除蔡申請暫緩答辯,其餘6人承認去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一同串謀與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及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阮及蔡另涉爆竊案,二人被控去年5月5日爆竊將軍澳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阮另涉在土瓜灣安順大廈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器;蔡再被控在大圍下徑口村一個單位內藏有兩支伸縮警棍,以及在手機內存有306張兒童色情照片和一段兒童色情影片。阮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入屋犯法罪獲存檔法庭。

「光城者」由次被告蔡永傑創立

案情指,「光城者」由次被告蔡永傑創立,其他被告均為成員,並曾參與街站、記者會、網上直播、派發單張等,煽動公眾以「武裝起義」推翻中央及特區政府。案發時段,組織多次於旺角、沙田等地點擺街站和記者會,派發印有組織標誌、「光城」二字及「光復我城是我們的任務,還請眾人勿忘昔日的約定」等字句的單張,以鼓吹及宣揚其顛覆國家政權的思想。眾被告先後參與上述活動,並擔當不同角色,譬如進行演講、接受傳媒訪問、以網媒記者身分進行直播、派發單張等,部分活動曾獲網媒報道。其中組織在去年1月31日的街站中,所派發的涉案單張,提及已故中央領導人毛澤東講話,包括「革命就是暴動,是一個階級推翻一個階級的暴烈的行動」。

此外,組織曾經營兩個Instagram帳戶及一個facebook專頁,內容呼應眾被告在各街站及記者會的發言,並重申「抗爭並非等待合適時機而係要自己創造機會」、「革命不應等待所謂時機,而是自己伺機而動、進行規劃,抵抗中共獨裁」,又稱「每場革命的落幕都伴隨遍地屍骨,以流淌的鮮血賭博未知的勝利」,邀請追隨者「為革命拉下序幕」。

部分貼文更有顛覆政府的藍圖,即先向「手足」提供經濟和就業援助,確保抗爭提供所需的人力及資源;又宣揚組織的宗旨,乃為公眾「開啟民智」使其接受武力升級,為武裝起義作好準備,同時呼籲「制度外抗爭」,直至重光日來臨,暗示要以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推翻現行政治制度。

眾被告先後於5至7月被捕,警方在阮蔡住所,分別搜出對講機、氣槍、彈藥等,又在第三被告尹松蕙手機內發現一個名為「Rv街站」的Telegram群組,成員曾討論如何回答公眾提問,有人稱「因為而家已無law and order,得翻tyranny,所以我哋要重建翻屬於我哋嘅law and order」。

第七被告郭文希則在警誡下作出招認,包括組織主要目的為支援被捕反政府抗爭者、內部架構和成員數目、獲某些區議員提供財政及物資協助等;又表示蔡曾透過Instagram籌得5萬元,用以支付部分成員擺街站的限聚令告票罰款,及組織位於長沙灣一座工廈的倉庫租金。警方之後搜查相信是該倉庫的地方,檢獲了街站單張、大量武器及示威者裝備。

另涉爆竊案的阮,承認去年5月4日晚與蔡等3人,到將軍澳一所中學外視察,數小時後從後門進入校園範圍內,逗留約15分鐘後被警員拘捕,並從其寓所搜出一部無線電對講機。

先索懲教院所等報告 非等同法庭傾向判刑選項

辯方指,《國安法》列明「情節嚴重」需處5年監禁的最低刑期,但此只限於「實質控罪(substansive offense)」,沒有寫明適用於本案的「串謀」控罪,故法庭在判刑時,應採用原有法例的原則,即《刑事訴訟條例》第159C條,不應受限於《國安法》最低刑期,並可考慮懲教院所、社服令等判刑。法官郭偉健決定押後案件至下月,聽取相關陳詞再作決定,現階段先索取懲教院所等報告屬比較務實的做法,但強調此非等同法庭傾向的判刑選項。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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