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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前年涉嫌製作節目報導元朗「721」事件時就車牌查冊被控,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上訴,律政司一方今日於高等法院反駁如索取資料非用作交通與運輸用途屬違法,法官李運騰引述近年政府修例文件,當中查冊建議適用情況偏離律政司說法,甚至包括律師為向車主追債而查冊,反問「呢個例子係署方自己畀出來㗎喎?署方自己都會搞錯?」終押後於3個月內公佈書面裁決。

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及答辯方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陳政龍簡述爭議查冊時申請用途是否屬「要項」,如是則進而考慮案中申報查冊用途為交通與運輸有關事宜是否「虛假陳述」,如亦為是,最後需考慮被告是否「明知」陳述失實。

陳政龍引述政府2011年提交立法會的修例文件,提到2010年5萬多個查冊申請中近半無訂明用途,當中4分之1約數千個申請由傳媒提出,而且做法數十年來一直如是。陳政龍引述當中查冊建議適用情況包括律師為向車主追債而查冊,指出查冊用途不應輕易受交通與運輸事務局限。陳政龍複述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健鋒提醒署方了解修例對物業代理及傳媒行業的影響時,政府方回應指明白市民有知情權,業界人士有需要查要索取資料,運作將不受修訂影響。陳政龍續指申請用途陳述非虛,蔡玉玲發現「721」當日涉案車輛疑運載武器,用作犯罪工具,故有合理原因了解車主身份去報導,查冊與交通有關。陳政龍補充,即使上述原因不屬交通與運輸用途,蔡玉玲亦非「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僅屬誤會。

劉德偉陳詞指裁斷時應考慮署方備存車輛登記冊目的,查冊目的須與交通與運輸用途有關,而「有關」亦應避免太寬泛解讀,蔡玉玲查冊只為採訪報道,不符立法原意條例預期公眾查冊目的。李官引述政府修例文件,提到查冊建議適用情況包括「律師對債務人進行訊問,而確認登記車主的身分」,偏離律政司說法,反問「呢個例子係署方自己畀出來㗎喎?」劉德偉認為修例最終不了了之,故上述文件參考價值有限。劉德偉最後指申請網頁中「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用字清晰易明,李官再引律師追債例子反駁「署方自己都會搞錯?一般人唔正確理解係咪好出奇呢?」陳政龍最後再根據律政司說法指出其邏輯有誤,質疑如查冊只可用於交通與運輸用途,則律政司為本案查冊舉證或亦違法。

37歲記者蔡玉玲被控分別於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法庭記者:陳子豪

蔡玉玲提出上訴。
蔡玉玲提出上訴。
蔡玉玲提出上訴。
蔡玉玲提出上訴。
蔡玉玲提出上訴。
蔡玉玲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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