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期間,女社工被指拒絕向警方出示身分證,裁判官黃雅茵早前裁定她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要求下出示身分證兩罪罪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無罪裁決,法官黃崇厚今頒布書面判詞指,裁判官作出裁斷時法律上出錯,認為社工手持身分證但只是警方沒有拿走查閱的裁斷有悖常理,下令將案件發還給原審裁判官,並指示裁判官根據澄清後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控方是否證明了阻差辦公罪。

報稱任職社工的林曉樺早前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與眾安街交界的香港電訊店鋪外,阻礙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交替控罪指她未能按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裁判官黃雅茵指林在合理時間內拿出身分證,行為亦未達致阻撓或妨礙,故裁定兩罪罪脫。

法官黃崇厚認為裁判官裁斷林曉樺大聲重複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共9次,才手持自己的身分證,並不能構成阻撓的行為,法律上並不正確。而裁判官裁斷林將身分證緊握在手露出一半的內容,警員沒有拿走林的身分證,在沒有證據顯示林故意把身分證正面的個人資料遮蓋的情況下,已經符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法官黃崇厚則認為林直至被拘捕之前的行為明顯未能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故裁判官的裁斷屬法律上出錯。

法官重申在警員要求出示身分證時,對方要將身分證交到警員手中,才算符合法例要求。法官經分析後認為裁判官裁定林所做的行為,已符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是有悖常理的,構成法律錯誤。法官亦認為裁判官沒有就警方要求林出示身分證時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這一點,作出明確的事實裁斷。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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