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黨章規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六項職權是:

(1)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2)聽取和審査中央紀律檢査委員會的報告;

(3)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4)修改黨的章程;

(5)選舉中央委員會;

(6)選舉中央紀律檢査委員會。

全國黨代會的職權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選舉產生黨的中央領導機構的權力。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不稱職或不能正確行使權力的委員進行罷免。

(2)檢查監督權。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對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任期內的主要工作。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要聽取和審議它們的報告,檢查和監督它們貫徹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3)重大問題決定權。黨的指導思想、奮鬥綱領以及一個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等重大問題,要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上充分討論並作出決定。黨章作為黨的根本大法,是制定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總依據,必須由代表全黨意志的全國代表大會來制定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