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3日「18區開花」示威活動中,32歲紮鐵工人涉企圖搶去警員散彈槍但不果,期間不斷揮拳打警員的左頭,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裁定他企圖搶劫罪成,判囚7年,即區域法院的最高判刑權限。他認為判刑過重而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認為案件有爭辯之處,理應進一步釐清原審法官的思路,故批出上訴許可,轉交案件至上訴庭合議庭處理。彭官表明將在數天內頒布一份「好短的書面判詞」。
32歲紮鐵工人謝信誠承認以竹枝及其他物品堵路以及拳打警員X,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罪成,但他否認企圖搶槍,堅稱他只是可能觸碰到警員X的雷明登散彈槍。原審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斥其辯方求情「簡陋至極」,加刑因素包括與潛逃人士甘維邦一同作攻擊、受害人是警員、目標是警槍等,故以以7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由於沒有任何有力的求情因素,判囚7年。
是次上訴主要爭議點是,原審法官謝沈智慧在裁決時沒有提及她是以「夥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裁定謝企圖搶劫罪成,但判刑時卻指謝與潛逃人士甘維邦一同作攻擊,疑運用了「夥同犯罪」原則來重判入獄7年,是否屬判刑過重。
上訴方馬維騉大律師認為本案的事實裁定不應被解讀為「夥同犯罪」,彭官認為案件有爭辯之處,「就咁睇落去好嚴重」,需轉交合議庭去理順原審法官的思路,但明言上訴結果未必對上訴方有利。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