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前建築工人,控告他就聘用一名工人索賄收賄,並向另一名工人訛稱須繳交強制性公積金供款,詐騙對方部分薪金。被告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須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裁判官今日覆核被告刑期,改判他入獄4個月。
陳奇樂,27歲,合晉工程有限公司(合晉)前建築工人,早前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即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兩項代理人索取利益,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以及一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被告於今年1月25日被屯門裁判法院裁判官施祖堯判處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律政司其後申請覆核被告刑期。裁判官今日覆核其刑期後,改判他入獄4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案發時為合晉建築工人。該公司是屯門龍鼓灘一項工程的建築承包商。兩名工人分別於2019年9月及10月以日薪950元獲合晉聘用,並參與該建築工程。
2019年10月,被告介紹其中一名工人加入合晉,並要求對方每個工作天向他支付50元回佣。約一星期後,被告以現金存款方式從該工人收取1,000元,作為對方在上述地盤工作20天的回佣。
被告於2019年12月兩次向該工人索取650元回佣,但對方沒有再付款。廉署調查亦發現在2019年9月及10月,被告先後兩次向另一名工人表示,對方須每天支付50元作為強積金供款。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間,該工人合共轉帳5,800元至被告的銀行戶口,以為款項用以強積金供款。案情透露,合晉並沒有要求被告為該公司招聘或介紹工人,亦沒有授權或准許被告向涉案工人收取強積金供款。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被告。合晉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鄧銘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朱家豪協助。廉署再次提醒建造業員工,貪污賄賂屬嚴重罪行,工人如被索取非法回佣,應立即拒絕並向廉署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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