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去年嚴打涉嫌「唱高散貨」騙局,包括向券商發出多份限制通知書,凍結個別人士交易帳戶資產。譚思亮、江珍及李嘉露早前向法庭尋求反對證監會限制通知書,聲稱有關限制的依據並非由法律所訂明,並且以不相稱的方式侵害了他們的財產權,因此屬違憲。
原訟法庭駁回三人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歡迎法庭的裁決,並指證監會在調查的過程中發出限制通知書,以凍結嫌疑人於持牌機構持有的資產的法定權力,對於證監會執行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職能至關重要,讓證監會能夠採取即時行動,以保障投資者及公眾的利益。
法官高浩文在判案書中裁定,申請人就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7(e)條的基礎上而執行的第204(1)(a)及 205(1)條的合憲性所提出的質疑不成立;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有關條文使用該等限制通知書乃符合所訂定的法例規定,理由是根據該等條文行使權力的範圍和有關權力的行使方式已充分清晰。而且,法例訂有充分的保障以防止濫權情況;經平衡各種因素後,藉由行使在第204及205條下的權力而作出的限制或規限,沒有超越為達致保障投資者及公眾利益的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並且在藉侵犯權利所獲得的社會利益與對個人受憲法保護的權利所受到的影響之間取得了合理平衡,及不會導致個人承受不可接受的沉重負擔。
法庭亦命令有關申請人就是次法律程序支付證監會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