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偉業街一工廈派對房間去年3月初晚上,26歲男負責人等8名友人疑在內私人聚會,警方巡查時指派對房間未有關閉,涉嫌違反法例第599F章「停業令」,票控男負責人。原審時裁判官杜浩成不接納「關閉」定義為停止營業,下令控方毋需傳召證人後將被告定罪,更不聽取被告求情,直接還押5星期候判。被告不服定罪,今日於高等法院上訴指杜官審訊不公,咄咄逼人。法官張慧玲同意杜官「畀人感覺唔得持平」,又謂定罪後「點解還押5星期?通常2星期,唔畀求情我聽都未聽過」,2個月內公布裁決。
大律師李祖詒今代表上訴方指杜官審訊不公,播放庭上錄音顯示杜官當時向沒有法律代表的上訴人余俊穎明言,根據第599F章去年3月5日任何表列處所包括派對房間必須關閉,而雙方不爭議警方巡查時,上訴人負責的派對房間內有8人遊玩打麻將。上訴人當時稱自己對法律定義詮釋略有不同,杜官回應說法對其自身不利,上訴人續解釋此前曾有警員到場告知,法律上容許在派對房間內舉行私人聚會,而當時在場人士為上訴人友人,而且沒有收費,杜官反駁上訴人說法不構成理由,與上訴人逐項案情討論,上訴人爭議「關閉」定義,杜官直叫上訴人「查字典啦」,又道「冇乜定義,你冇員工都好,你自用都好,就係唔係『關閉』」,關上道門並不等於關閉,「我唔接受你呢個講法,邊本字典話關閉等於不經營」。
杜官隨即稱「你只係需要一個法律裁決」,叫控方毋需傳召證人,「我用65C(同意事實)處理咗佢,大家都承認案情,舉證完畢」。杜官否定其合理辯解,其後裁決指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上訴人罪成,批評「本案案情比較嚴重,被告自己評估做乜都得」,逕自將上訴人還押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沒有機會給予上訴人求情,5星期後判處監禁4星期緩刑1年。
李祖詒稱上訴人無法律代表,杜官理應提供協助,解釋何謂同意事實,容許上訴人盤問證人,然而杜官不解釋不協助之餘,與上訴人爭論之時甚至咄咄逼人,愈見憤怒,態度漸差。張官同意杜官做法「畀人感覺唔得持平、兒戲咗啲,唔可以因為2人看法不同而成為唔信納被告嘅理由」,又謂定罪後「點解攞背景報告?點解還押5星期?通常2星期,唔畀求情我聽都未聽過」。律政司一方回應指考慮到立法原意,如同時允許100名朋友在內私人聚會將會違反本來抗疫目的,而且派對房間確屬表列處所。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