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10月1日接獲一名62歲姓陳本地男子報案,指早前接獲自稱為政府部門人員的騙徒來電,指其涉及一宗刑事案件,要求受害人提供個人戶口資料,受害人按指示提供資料後,隨即發現銀行戶口內約184萬元被轉走。其後,受害人再按騙徒指示,先後轉賬約200萬元到指定戶口。受害人接獲銀行職員通知,指其銀行戶口有異常交易,受害人懷疑受騙,於是報案。

人員接報到場,經初步調查,案件列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交由沙田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跟進,暫未有人被捕。

警方重申,任何人如觸犯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章《盜竊罪條例》第十二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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