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理大圍城期間大批示威者到場聲援,其中多人於尖沙嘴厚福街被捕,被控暴動等罪。其中8名男女經審訊後,今早於區域法院全部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23歲男廚師另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同告罪成。8人連同同案認罪的21歲男文員將於本月22日接受判刑,期間全部人還押懲教看管。

法官李慶年裁決時羅列何可珊被捕時戴口罩;楊淑珍及許卓玲身穿深色衣物,楊背囊內有過濾棉、11支生理鹽水及2個口罩,許卓玲背囊有紅色急救包、4支生理鹽水、手套及口罩;梁展榮在天台天井暗角被發現,稍有不慎便會墮樓,片段拍攝到其此前曾在厚福街加拿分道連同有裝備黑衣人跑來跑去,被捕時戴頸圍、手袖和手套,手套上有微量高度易燃有機溶劑;張啟鏗在唐樓天台被發現,戴黑手袖、鴨舌帽、頸圍、護目鏡及防毒面具,背囊內有生理鹽水及防火手套;李駿軒在暴動範圍內被截停,右邊褲袋有打火機,但身上沒有香煙,膠手套上有微量高度易燃有機溶劑;彭紹軒被捕前戴口罩出現在金馬倫信義街一帶,不斷用望遠鏡觀察警方行動,警方圍捕時卸下裝備和口罩裝作若無其事,褲袋內有口罩及生理鹽水;何國棟曾在後巷與他人在手推車縱火,發現警員時逃往厚福街,再突然折返,衝向警員被制服,稍早時其手機曾發訊「我有好多朋友喺理大,我唔想坐喺屋企睇住佢哋等拉,咁樣我會一世抬唔起頭做人」,其背囊另有錘、紅色水喉鉗、鋸等物。

李官提到案發當日眾被告凌晨2、3時走進暴動範圍,李駿軒、彭紹軒及何國棟從大街走到小巷;何可珊、楊淑珍及許卓玲走到小巷唐樓3、4樓梯間躲避;梁展榮及張啟鏗則走到天台天井暗角。李官指本案證據環環相扣,案發前夕警方封鎖理大,案發當日發生暴動營救理大人士,警方圍捕後在厚福街一帶後巷包圍可疑人士。李官認為被告不可能凌晨3時路經樓宇梯間天台,該處有大量示威者棄置裝備,認為無辜路人不會跟隨示威者走入樓宇,只有懷有意圖參與暴動才會接近堵路和引爆汽油彈的暴徒。李官終認為眾被告有備而來,蓄意在暴動現場留守,懷意圖參與暴動,故裁定眾人罪成。

辯方求情指,大部分被告僅為蓄意留守的角色,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實質衝擊行為,只有小部分人曾投擲玻璃樽到路面助燃火種,且過程僅維持了20至30分鐘,他們現已汲取教訓。就被告個別的求情因素,辯方稱楊淑珍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事件距今3年對她帶來沉重壓力,但被告沒有自暴自棄,日間上班後晚上再進修。辯方透露彭紹軒的父親十年前因病離世,他現在機場從事抗疫工作,需供養母親。

而何國棟家中債務累累,其父親去年在案件審訊前已過身;母親則多病纏身,與哥哥同樣受精神疾病困擾,後者更曾一度輕生,因此被告是唯一可以為家庭提供經濟支援的人。辯方又言涉案地點為後巷,並非人煙稠密的地方,火堆沒有導致任何人受傷。法官聽罷陳詞後表示,多名辯方大律師引用同一事件的另案被告判囚35個月之案例,要求控方核實該案有否刑期覆核,以決定量刑起點。

10名被告依次為20歲女學生何可珊、29歲女文員楊淑珍、20歲無業女子許卓玲、34歲男廚師梁展榮、24歲無業男張啟鏗、20歲男推銷員李駿軒、21歲男學生彭紹軒、19歲女學生吳詠詩、23歲男廚師何國棟及21歲男文員李昌源,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何國棟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錘、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李昌源則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支爐氣、一支鐵錘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吳詠詩早前已認罪判入教導所;李昌源開審前承認暴動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則存檔法庭。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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