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去年底爆出虐兒事件,累計共34名職員被控虐兒罪,先後有5人認罪。其中32歲職員早前承認掌摑一名2歲女童,又因她大哭而猛力打其雙腿,今(1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4星期。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指,本案事件為時不長,沒有證據顯示H身體受傷、情緒心理受到影響。觀乎涉案片段所見,案發時被告似乎需要將一件玩具交給包括H在內的3名兒童輪流玩,H曾試圖拿取被告大腿上另一件玩具。被告見狀打H手,H遂還手,其後躺在軟墊上。H又一度將雙腿擺向另一幼童,被告便將她拉向自己,再數度掌摑及搖晃H頭部。
黃官認為,當時被告需要阻止H自行拿取玩具,沒有表現得脾氣暴躁,但她打H的力度及幅度不至於會令其感到痛楚,這些都是控方案情所缺漏的。當時H在等候玩玩具時感到不耐煩,不願再等而遷怒於另一幼童上,用以2歲幼童來說很大的力度踢向對方。
黃官指出,毫無疑問被告採用了不正確的方法,惟不論是何種暴力,用這種方式教導兒童只會令她從今以後以武力處理糾紛。被告作為專業人士,卻選擇取易捨難,若她只停留在口頭訓斥,沒有加以打手、捉臉等一連串行為,便不會面對本案控罪。她在其他幼童面前作出這些行為,屬相當不恰當。然而,法庭不能忽略被告與H之間的互動和事件起因,僅得2歲的H尚未學懂與人相處,當時H行為或會對其他幼童作出傷害,故被告需要立刻阻止。
黃官最後指,考慮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當日才第二天照顧2至3歲幼童,警方調查亦不見她除了本案外有其他不當行為,接納她當時沒有處理該年齡組別兒童的經驗,用了錯誤方法糾正幼童不當行為。但被告乃專業人士,不是未經訓練的家長父母,因此非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法庭接納事件並非同類案件之中最為嚴重,對幼童造成的傷害不至於最高,最終判囚4周。
被告李佩貞(32歲)早前承認一項虐兒罪,即於2021年12月12日襲擊、虐待或忽略2歲女童H。案情指,H當日欲拿被告手中物件,坐在旁邊的被告於是伸手打H的手,H遂還手。被告繼而掌摑H臉部,拉其手部,再用手指近距離指向H臉部。H隨即躺在軟墊擺動雙腿,惟被告猛力打他的雙腿,又將其拉至身邊後用手掌摑,導致H大哭。但被告繼續掌摑H,並捉住其頭部搖晃,未有理會H嚎哭。
法庭記者:凌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