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北市一名男子於2020年8月,在一運動中心向一名14歲少年搭訕,又趁少年如廁之際,將他逼至淋浴間作出猥褻行為。受害人及其家屬向正在服刑的男子提告侵權行為,要求索償損害賠償16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39.2萬港元),新北地院日前裁定男子須賠償60萬元(約14.7萬港元)。
案情指,姓柯的被告2020年8月初,在新北市一處運動中心熱水池,向當時正在池內的14歲男事主搭訕,逕自拉少年的手摩擦、觸碰自己大腿鼠蹊部及下體,事主連忙躲進廁所,但柯男尾隨入內,用身體將少年逼向淋浴間內,並脫下泳褲要求少年為其口交,得逞後,自己也幫少年口交,後來他企圖與少年發生性行為但未果。
少年離開淋浴間後,隨即向救生員求援並報警,新北警方迅速到場拘捕柯男,新北地院今年2月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名,將柯男判囚4年,他正在台北監獄服刑,刑期至2026年。
事主及家屬期後提出民事起訴,要求柯男分別賠償少年100萬元(約24.4萬港元)及家屬60萬元(約14.6萬港元)精神撫慰金,新北地院認為柯男嚴重傷害少男身心健全發展,裁定分別向柯男賠償40萬元(約9.8萬港元)、向家屬賠償20萬元(約4.9萬港元),共計60萬元(約14.7萬港元),判決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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