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女警長在上水少年警訊的大埔區少年警訊聖誕聯歡會暨支會頒獎典禮上,偷去警察紀念品USB及共價值2,400元的書券。早前案件已裁定罪成,裁判官陳炳宙今午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時指,雖接納被告品格良好,但其行為妄顧同僚工作,有辱警隊形象,導致咎由自取的結果,終判合共8個月監禁,及下令賠償共700元予涉事學校及大埔少年警訊會所。惟辯方隨即就定罪及刑罪提出上訴,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外出。
女警長涉偷竊少年警訊贈品及書券,請點擊組圖瀏覽:
女警長涉大埔區少年警訊聖誕聯歡會上,偷紀念品及28張書券。 資料圖片
被告經審訊後今被裁定罪成。資料圖片
被告陳惠嫻否認3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資料圖片
被告陳惠嫻。資料圖片
上水少年警訊會所。網圖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即使經辯方求情文件,了解到被告是盡忠職守、有愛心的人,接納其品格良好的說法,但作為警務人員,她明顯是知法犯法,對干犯罪行毫無悔意,過往的行為記錄也是無補於事。裁判官直斥,被告偷走同僚的USB是妄顧她的工作,有機會影響其仕途,且擅自拉開別人櫃桶有如爆竊一般,有辱警隊的形象。
裁判官續指,對於辯方爭論會否有檢控延誤,透過控方的文件,知道他們已就正常的做法處理案件,其後更換檢控官的行為已盡快安排,了解他們是情有可原,只認為有大約半年的檢控延誤,故基於案件的嚴重性,就全部控罪合共判被告監禁9個月,及下令分別賠償400元予香港道教聯合會鄧顯紀念中學及300元予大埔少年警訊會所。惟辯方隨即提出上訴,被告獲准以50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須居住於報稱地址、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48歲時任警察投訴科警長的被告陳惠嫻,被控於2019年12月21日,在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的閱讀室內,偷竊2支刻有「大埔區少年警訊」字樣的警察紀念品記憶棒,和8張商務印書館港幣50元書券,上述物品為女警長3943吳詠璇的財產;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的電腦室內,偷竊20張商務印書館港幣100元書券,上述物品屬於男子羅逸俊 。
法庭記者:鍾瀚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