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冒牌藥物集團負責人為商業用途而管有冒牌藥物及管有受管制藥物,分別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今日(2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30個月。

香港海關於2019年12月採取代號「狙擊手」的特別行動,搗破該冒牌藥物集團一個位於柴灣的包裝及儲存中心,並拘捕一名負責營運該中心的46歲男子。涉案的冒牌藥物共約1.8萬樽,而受管制藥物則約有190萬粒,市值共約1070萬元。

海關認為監禁判刑具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對不良分子作出清晰明確的警示,會繼續透過嚴厲執法,並與相關的商標持有人、政府部門及機構保持緊密聯繫,嚴密監察市場情況,積極打擊涉及冒牌藥物活動。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銷售或為售賣用途而管有冒牌物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而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任何人未有按照條文的規定而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任何毒藥,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email protected])舉報懷疑冒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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