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港人之一的鄭子豪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判囚28個月,原審法官游德康在判刑後記指如他知道鄭在判刑前一天已服畢偷渡潛逃案的10個月刑期,便會把刑期扣減至21個月。鄭就此案的刑期提出上訴,上月獲批以現金兩萬元保釋候訊,另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港等。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今頒布書面判詞,解釋指鄭的上訴許可聆訊訂在今年4月19日才進行,故應該獲准保釋在外等候上訴,以免不公道的情況出現。
彭官在判詞中指出,申請人鄭子豪在2021年3月23日在內地服畢7個月刑期後,被移送返港及被區域法院下令還柙,鄭因在2020年8月23日乘船離開香港偷渡往台灣,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後,去年7月15日被判入獄10個月,而翌日原審法官游德康因鄭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判其監禁31個月,讓兩案部分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懲教署去年7月18日去信通知法院,指鄭扣除所有因偷渡案而被還柙的日數後,已在去年7月15日服刑完畢,故無法遵循游官就兩案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的命令。
游官便在判刑後指出,假若他在判刑前知悉有關的情況,他便會把鄭的28個月刑期進一步扣減7個月至21個月,但因他已簽署鄭的判刑證明書,並透過司法常務官交付懲教署 ,故無權更改其刑期,建議鄭可以考慮提出上訴來修補判刑上的缺陷。申請方認為游官原意是兩案合共處刑31個月,所以本案的刑期實須下調至16個月才能體現游官的原意,而經計算後其實際出獄日期應是去年12月13日,更何況鄭已為之前的潛逃負上沉重代價,並已完成大部分的刑期,再次違反保釋條件的風險極低。
即使《監獄規則》第69條,因獄中行為良好可減刑三分一的規定不適用,鄭最遲也將於今年3月23日刑滿出獄。彭官指鄭的上訴許可申請,只能在今年4月19日才進行聆訊,假若鄭不立即獲准保釋,直至上訴許可聆訊時便很可能已服畢全部或大部分的刑期,故認為鄭應該獲准保釋在外等候上訴,以免出現不公道的情況。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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