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上周解釋《香港國安法》,指特區國安委有權決定一個議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若要參與國安法案件,應先取得由特首所發的證明書,若香港法院無提出,國安委可作判斷。全國僑聯副主席盧文端在《明報》撰文指,人大釋法內容反映行政長官肩負維護國家安全重任,以及中央尊重特區高度自治權。
特首李家超早前就海外律師來港參與黎智英有關《香港國安法》案件提請釋法。資料圖片
盧文端。(資料圖片)
盧文端。(資料圖片)
特首李家超。(資料圖片)
盧文端指中央釋法內容,是將案件交由特區自行處理。(資料圖片)
盧文端先反駁早前有法律學者指,人大釋法無直接回應特區政府釋法條文及立法原意,是「變相駁回政府要求」,「或是對政府提請釋法不太滿意」的說法。他認為人大釋法已回應不具本地執業資格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可能引發國安風險問題,並明確指出應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
他指,特首李家超建議提請釋法,是與中央密切溝通後的決定,得到中央充分肯定並堅決支持,而釋法的內容,已直接回應行政長官有關報告。「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釋法已經列明這是屬於港區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
盧文端又指,人大釋法沒有對相關案件作任何決定,但解釋條款含義再交由特區政府處理,「中央的基本思路還是尊重特區高度自治權,希望通過完善香港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由香港本身來處理涉及國安案件的審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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