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23歲的青年於2016年觸碰比他小8歲的胞妹陰部,4年後重施故技,先後摸她乳房和陰部。青年早前承認3項非禮罪,求情指妹妹X對性愛感到好奇,因出於對她的溺愛和懦弱而不敢拒絕其要求。法官王詩麗今(6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指,對於被告稱不是利用X的無知犯案,亦不涉脅迫的說法感到不安,表明即使X有性好奇,被告作為兄長應糾正觀念和斷然拒絕,其行為有違倫常,又重複犯錯,終判他入獄2年。

以英文代號代替全名的被告P.T.F承認3項非禮罪,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無孌童傾向,重犯機會中下,其本身的社交和解難能力欠奉。法官質疑被告會見心理專家時,稱所有性接觸均由X主導一說與案情不符,因X曾拒絕被告的性要求。法官肯定被告過程中有激起性慾,否則他不會這樣做,並引述專家稱他悔意流於表面,傾向將責任推卸到X身上。

法官續指,被告與X年齡相差8歲,作為其兄長不但無盡保護她的責任,反而趁機侵犯她。法官認為,被告見X有此方面的迷思,應及時糾正其錯誤觀念,避免有不必要的身體接觸,至少不應與X一同睡覺。而首項控罪與其餘2罪相隔4年,情節漸趨嚴重,被告重複犯錯,行為可恥,法庭的判刑須展示公眾對此類行為的厭惡,起阻嚇作用。至於X的創傷報告,她現由雙性戀變成同性戀,亦對男性感到厭惡。法官指本案涉及違反誠信,但被告認罪且無使用暴力,考慮總體量刑原則,最終判被告就3罪入獄2年。

案情指,被告與胞妹X同住於新界葵涌一單位,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當時18歲的被告坐在床邊,年僅10歲的X裸露下體,被告伸手觸碰。及至2021年6月某天,被告已22歲而X 14歲,X拉高上衣露出乳房,被告著她穿好衣服,否則會摸她,X質疑被告不敢,最後捉住被告手摸自己胸部。同年7月某日,X再捉住被告的手摸其私處,被告左右移動食指及中指。被告於7月29日有進一步性接觸,X拒絕會二人口角,最後驚動母親,報警處理。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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