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28歲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控告他向選舉事務處提交虛假選舉申報書,及企圖欺詐選舉開支共24,000元。曾錦榮今日(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作出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及企圖欺詐兩罪,裁判官王證瑜指本案非常嚴重,涉及在立法會選舉中虛報開支及欺詐,必須判處監禁,「更令人失望嘅係,你係時任區議員」。王官押後案件至1月26日判刑,以待為曾索取背景報告,期間曾須還柙候判。

案情指,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原定於9月6日舉行,但因新冠疫情而延期一年,曾錦榮於2020年7月30日提交社福界參選報名表格,於9月29日遞交選舉開支申報書,他聲稱在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嘉俊、潘麗婷及黃錦瑩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合共24,000元,並附上合約及薪金收據。徐嘉俊、潘麗婷及黃錦瑩三人均指自己在不知情下簽署涉案文件。

辯方求情時指曾錦榮為人勤奮,成為註冊社工後投入社區服務,其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亦反映他被捕後一直反省,明白到事件嚴重性,並得到沉重教訓,未來很大機會不能再任職社工,冀法庭酌情輕判。辯方解釋其犯案原因是「時間緊迫」、「沒有足夠現金」,曾便需籌錢或自行墊支所有選舉開支。

被告曾錦榮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嘉俊、潘麗婷及黃錦瑩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他另被控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嘉俊、潘麗婷及黃錦瑩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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