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欲申請1億元人民幣投資基金時疑遭誘到深圳禁錮勒索,其中一名43歲公司男董事涉嫌協助處理相關款項,被控一項洗黑錢罪。辯方向法庭申請終止聆訊,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主審法官張潔宜不認同辯方證人的離世會對被告構成不公平,故駁回有關申請。案件如期於明天(10日)開審。 

辯方陳詞指,案中證人黃進一(前名為黃桂芬)已離開人世,令到辯方無法全面抗辯,加上根據《香港人權法案》 第8條中的第11(2g)條,「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可​​保持緘默的權利」,若本案沒有任何證人作證,就變相好像強迫被告自供,違反人權法的規定,因此實質上存在分別。

辯方再指,黃對本案的重要性不可比喻,如果無法依賴其證供而證明被告過往的行動,有機會對他不利,而代替品只是背景資料,同時文件未能彌補或補救與黃之間的溝通,冀法庭能批准有關申請。

被告自辯稱,他受黃的指示即其老闆,成為4間公司的董事及文員,包括涉案的「英利按揭財務公司」,以及他視自己為親生弟弟一樣,教懂他做人做事,關係頗為密切,他在2017年曾再受黃的指派開另一間「卓越萬利有限公司」,單對單及沒有第三者在場下,跟他提及公司的用途是為了方便香港客人,將英利的款項轉介至中國光大銀行,其間是從沒懷疑其所作所為。被告再稱,戶口中的26項轉錢紀錄不是自己親身處理,故他是不知情。

控方盤問被告時指,被告曾拜託英利前女同事尋找涉案文件,以及黃進一亦有一名女兒,為何無法利用他們證供而證明被告的作為。被告表示,他們只是「知啲唔知啲,無可能成間公司嘅人都知中國光大銀行嘅野」。

法官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詞、被告自辯及所有證據後,不認同失去辯方證人會對被告構成不公平,裁定駁回相關申請,故案件如期在明天(10日)開審,而裁決理由書將於審訊後才會頒布。

控罪指,被告葉志偉於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之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即以卓越萬利有限公司的名義持有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戶口內約2950萬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上述財產。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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