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委員會今日(17日)推出「不合謀條款」範本的修訂版,供採購人員加入其招標或報價文件(統稱招標文件)及採購合約內。新增的條款要求競投者披露其實際權益擁有人的資料,從而讓採購方更掌握採購過程中的競爭狀況。
今日發布的「不合謀條款」範本修訂版,有關修訂要求競投者披露其實際權益擁有人,當有公司提交看來是具競爭性的獨立標書,採購方可了解這些公司的實際權益擁有人是否相同。在競委會過往的調查中,就曾遇到一些企業提交表面上是獨立、但實際上是經協調的標書,原因正是這些企業的實際權益擁有人相同。有關行為雖然未必違反《競爭條例》,但會令人對投標的競爭情況產生誤解,競委會認為這問題適宜透過上述條款處理。採購過程中如有公司披露與另一競投者的擁有人相同,採購方需按照本身的採購政策,決定如何應對。
在《競爭條例》下,圍標、瓜分市場及合謀定價均屬嚴重反競爭行為,這些行為可能出現在任何的採購過程,並往往導致採購方需要為商品及服務支付高於競爭水平的價格。為減低採購方於採購過程中遇到反競爭行為的風險,競委會於2017年首度推出「不合謀條款」的範本,讓採購人員按不同情況將該條款作調整後加入其招標文件及採購合約內。
「不合謀條款」包括可納入招標文件內的不合謀字句範本,及讓競投者於入標時簽署、用以聲明其標書乃獨立擬備的確認書範本,以及有關文件的使用指南。該等條款旨在警告競投者不得作出反競爭安排,以及作出這些安排的後果,一旦有違反條款的情況,亦可為採購方提供清晰、直接的合約保障。
競委會發言人稱,「不合謀條款」範本自2017年推出以來,越來越多公營及私營界別的採購人員已相繼採用,以保障其採購程序。在過程中進一步要求投標者披露其實際權益擁有人,採購人員將可取得關鍵資料,以評估投標過程的潛在競爭狀況。競委會呼籲本港所有採購人員,無論是來自公營或私營界別,均應按情況將「不合謀條款」範本修訂版納入招標文件及正式合約內;同時亦應保持警覺,向競委會舉報任何可疑的反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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