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大批市民響應號召前往尖沙咀一帶聲援,10名男子被控非法集結罪。他們早前均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法官李俊文今日(20日)在區域法院裁定其中2人罪名成立,餘下被告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2月7日判刑,罪成被告須還押看管。

被告依次為陳以諾(20歲,學生)、羅曉峰(32歲,教師)、蔡希霖(20歲,學生)、杜俊興(31歲,侍應)、鄧子健(22歲,學生)、彭永強(31歲,地盤工)、陳杰風(25歲,無業)、麥俊彥(18歲,學生)、周浩泓(21歲,學生)及葉自傑(23歲,學生)。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嘴科學館廣場一帶非法集結。

法官裁決時指,被告陳以諾的身上物品有黑色背囊、黑色衣物等,差不多全部都是黑色裝備,與在場示威人士的裝束脗合,故推論出他支持非法集結,綜合上述的觀察,他必然聽到警方的警告,及知道犯罪現場正在發生非法集結,在無可抗拒的推論下,他是曾經參與非法集結,同時是一名離開不到現場的示威者;被告羅曉峰的母親在案發時2個星期之前過身,在各個文件及記錄下,包括母親的死亡證、殯儀報價單等,接納他需要在紅磡的殯儀館處理身後事,故須行經涉案現場,認為「一名兒子仍有心,不會去非法集結」,加上他的裝束與在場人士明顯有別,格格不入,故他有可能是真誠無辜的過路人。

法官續指,被告蔡希霖稱自己擬進入理大尋找年僅17歲的弟弟,雙親亦曾聯絡他,因此認為「如果存心尋回細佬,突然參與非法集結相對較低」,而且他當時只身穿短袖衣服及短褲,與其他人士不脗合;被告杜俊興被作為健身教練,衣服較多亦較合理,以及被搜出頭盔等,相信其裝備是踏單車之用,不能排除無辜過路人的可能性。

法官再指,被告鄧子健稱擬到其就讀的理大校園尋回電腦,望能完成案發後2天須提交的畢業論文,因此考慮其論文的重要性及他須準備學生會活動,認為沒有不合理;被告彭永強由於只有出現在現場的證據,加上身上沒有證據推論他曾參與非法集結,不能排除當中的可能性。

法官另指,被告陳杰風具備裝備比首被告還要多,大量證據強而有力,與在場人士的裝束相當脗合,相信他是曾經參與非法集結;被告麥俊彥稱他當時是相約中學同學吃早餐及溫習,考慮其電話記錄,及從加拿大回來作供的同學後,加強其證據的統一性,加上有醫生證人證明其攜有外科口罩是用來防止鼻敏感,因此不能排除他亦是無辜過路人的可能性。

法官再表示,被告周浩泓被搜出只有勞工手套,認為這並不足以推論其行為,加上他稱相約朋友到理大清除路障,但法庭指出此行為是模稜兩可,不得而言,並非屬於本案的控罪範圍,與本案無關;被告葉自傑稱他須往現場附近的城大專業進修學院分校,查詢公共行政管理課程,而他已提供證物,包括有電郵、進修資料等,因此相信他不是衝動借口,以及搜出護目鏡及手套有可能用來避免木刺,故不認為他不是不可信,有可能前往報讀課程。

法官最後總括判詞,裁定被告陳以諾及陳杰風罪成,其餘8名被告則裁定罪脫。案件押後至下月7日求情及判刑,定罪被告須還押看管。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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