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MIRROR紅館演唱會意外,勞工處於完成職業安全及健康,以及僱員補償方面的調查後,於本月17日向法庭申請傳票,向有關處所佔用人及僱主提出15項檢控,案件已排期於3月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
勞工處調查發現,有關處所佔用人及僱主,即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舞館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涉及的違例事項,包括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安全工作系統、沒有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以及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等。
勞工處發言人說:絕不容忍上述違法行為,定必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職安健及法定權益。
民建聯民政及文體事務發言人兼立法會議員鄭泳舜表示,非常關注當局就演唱會意外的跟進行動,期望勞工處的起訴行動,可令業界更重視舞台演出者的職業安全,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的裝置環境至為重要,並須為僱員購買僱員補償保險。
另一方面,政府當局去年11月發表的演唱會意外調查報告,當中建議一系列改善措施,從紅館場地租用人守則方面,加強專業人員監督舞台工程安全、引入第三方獨立核查人員檢查工程與裝置等,以確保舞台裝置符合安全要求。
鄭泳舜稱,當局當時曾表示,在未來數個月,康文署會與業界商討及落實新措施的執行細節,並會修訂租用條款,他稱期望當局適時交代確保政府場地舞台安全的各項措施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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