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表示,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畫將於5月1日全面實施,署方將於周三(2月1日)起接受供應商登記,以及接受有關豁免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和容器廢物處置牌照的申請。
玻璃樽裝飲品供應商須登記方可在5.1後繼續銷售
自5月1日起,玻璃樽裝飲品供應商(包括製造商和進口商)須先向環保署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方可在本港分發玻璃樽裝飲品,否則即屬違法。登記供應商須履行其法定責任,包括呈交申報、保留與申報有關的紀錄、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及呈交周年審計報告等。登記供應商若就其飲料產品的玻璃容器設有回收和重用的安排,可向環保署申請豁免徵費。
同時,自5月1日起,任何人儲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玻璃容器廢物均須領有廢物處置牌照,任何人將此類廢物輸入或輸出香港亦須領有相關許可證。
署方呼籲有關的供應商和回收業經營者盡早提出相關申請,以符合法例要求,確保在5月1日或以後可繼續在本港分發玻璃樽裝飲品及處置玻璃容器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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