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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表示,一名劏房業主因要求其租客繳付多於等同兩個月租金的按金、預繳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的收費,即水費、電費及煤氣費及清潔費,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IVA部(《條例》)第120AAZL條,今天(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罰款2,000元,並須向有關租客歸還《條例》中不獲准許收取的400元款項。這是《條例》自去年(2022年)1月22日生效以來,第二名被定罪的劏房業主。   

劏房租管生效以來第二宗定罪個案 

案情指,差餉物業估價署去年7月中旬接獲投訴,指有人要求某劏房租客支付不屬《條例》下指明的款項而違反規定。估價署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該名涉嫌違例的業主提出檢控。 
  
差估署發言人希望這宗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必須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發言人呼籲市民如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向署方舉報,舉報渠道包括電話熱線(2150 8303)、電郵([email protected])、傳真(2116 4920)及郵寄至估價署辦公室(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

劏房租管於去年1月22日起生效。資料圖片,與案件無關
劏房租管於去年1月22日起生效。資料圖片,與案件無關
《條例》規定劏房業主不可濫收租戶水電等費用。資料圖片
《條例》規定劏房業主不可濫收租戶水電等費用。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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