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歲時任公共屋邨保安男主管,涉嫌向1名警衛員下屬索取及收受賄款共6,000港元,以協助對方署任為助理保安主管,遭廉署起訴2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日(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曾宗堯指關鍵證人證供存在不合理,並拒絕接納其證供,且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故被告脫罪。
被告林國光(71歲),為香港警衛有限公司(香港警衛)前主管,控罪指他涉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於2019年4月及2020年初,從1名警衛員鄧金牛接受兩筆各3,000元的賄款,作為協助對方署任助理主管的誘因或報酬。
裁判官裁決時,指關鍵在於證人鄧金牛的證供可信可靠性,其身份和背景是值得法庭留意的。鄧的證詞內容有明顯瑕疵,他在庭上作供內容,與其警誡會面及證人證供不同。鄧指先後提供2次3000元,共6000元利益予被告,上述金額值得法庭考慮。若以鄧金牛原本薪金考慮,3000及6000不是小數目。加上證供可見,鄧很在乎工作的淨收入。若鄧非純粹為錢打工,因懷才不遇感到不公平,才給予被告6000元,這不符合現實的可能。
曾官續指,在回報方面,若鄧以署任主管視作長期利益,似乎不是不合理,但問題在於第一次行賄後只獲得很少署任日子,正常人理應不會再次進行這樣的虧本交易。另外,鄧於庭上指「為了保住份工」的說法,與其一直指稱被告所做的明示暗示動作並非互相支持。
曾官稱進一步考慮證人口供中事態發展,鄧曾指被告針對他,但其證供中沒有實際反映被告有進一步行動及威脅,即使有如證供上指稱被告想掌摑證人,但證人如常工作,只是沒有獲得署任,在這些背景下突然為了保住工作而向被告提供6000元是突兀的。因此。曾官指未能接納鄧金牛的證供,而其他證據亦不能足以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作出推論。
法庭記者:楊銘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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