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9日深水埗警署外有人投擲磚頭,又用雷射光和強光電筒照射警署駐守警員及外牆。9人被控暴動罪,其中1人認罪,8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4人罪成。5人今日(4日)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其中3人被判監22至32個月,餘下2人則被判入教導所。法官游德康指同意案件規模不算大,但針對警署及警員,是挑戰法治社會最前線,因此須判處監禁式刑罰。
今天接受判刑的5名被告依次為李倩瑩(20歲)、戴家榮(44歲)、黎擎智(26歲)、陳栩樂(17歲)及彭嘉豪(18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米奇雲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戴家榮去年7月承認暴動罪,其餘8人則否認控罪受審。游官早前裁定李倩瑩、黎擎智、陳栩樂及彭嘉豪4人罪成,其餘4名被告罪脫,李倩瑩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罪脫,法庭已就陳栩樂及彭嘉豪2人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辯方求情指,今次暴動規模不大,而嚴重性較同類案件輕,加上本案特殊之處在於案發時警方沒有使用催淚煙,沒有人命及財產損傷。案中有被告留守現場是因為貪玩,沒有考慮到後果,亦有被告因受到當時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故冀法庭輕判,向法庭建議量刑起點為3年或以下,而代表陳栩樂及彭嘉豪的大律師則建議為他們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游官判刑時指,同意辯方指今次暴動規模不算大,示威者在場叫囂及罵警,並沒有使用汽油彈或縱火,警方亦毋須施放催淚彈驅散。事件中除了有警員眼睛被照射而不適外,沒有人命及財產損毀。事發時道路仍有車輛行駛,對市民的滋擾不算嚴重。
游官強調示威者行為直接針對警署及在內駐守的警員,挑戰法治社會最前線,因此判刑須具阻嚇及懲罰性。
游官續指,雖然無證據顯示整個暴動是有預謀的,但首3名被告帶著裝備到場,顯示他們預謀犯案,故以判監36個月作為3人的量刑起點,考慮他們的求情及背景等因素後,給予酌情減刑,李倩瑩及黎擎智終被判監32個月,認罪的戴家榮則被判22個月。餘下2名較年輕的被告,游官指雖然案中他們的角色屬鼓勵和支持者,參與程度較其他被告低,但拒絕接納辯方判入更生中心的建議,並認為2人進入教導所對社會更有利。
法庭記者:楊銘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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