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給十九歲的我》引起軒然大波,在受訪女生阿聆強烈反對公開放映下,仍在各大戲院上映。法律界人士稱,即使當事人的父母當時簽署的通告,表示同意公開展示,但若校方及拍攝方曾向當事人作出口頭承諾,指紀錄片只供學校或校友內部播放,而不會作出公開放映,該口頭承諾亦具有法律效力,拍攝方應剪走當事人的部份,若當事人因公開放映後而出現心理及精神問題,亦可透過民事訴訟,向拍攝方索取賠償。
《給十九歲的我》上映才數日,就引起軒然大波。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即使口頭承諾亦具有法律效力。
《給十九歲的我》導演張婉婷,就爭議事件解畫。
有受訪女生撰萬字文,指一直反對影片公映,批評校方及拍攝方漠視學生意願。
《給十九歲的我》要暫停上映
阿聆向傳媒表示,從來沒有簽署同意書,授權校方及拍攝方將紀錄片對外放映和參與電影節,惟校方及拍攝方則以其父母於2012年曾簽署的一份通告,指當時已同意將訪問製成的紀錄片,而所衍生的產品,可用作出版、放映、廣播、公開展示或分發之用途。阿聆指,參與電影節後,導演及校方曾游她說,「只是一兩場的場次,沒有人會看的,叫她不要介意」,但最後卻在各大戲院上映。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事件的關鍵,是校方及拍攝方曾否向當事人表示,「只是一兩場的場次,沒有人會看的」,該口頭承諾亦具有法律效力,認為當事人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電影上演,即使拍攝方主動暫停電影上映,日後若要再度上映,亦應剪走當事人的部份;另外,若當事人因紀錄片公開放映出現心理及精神問題,亦可透過民事訴訟向拍攝方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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