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初選案,民主派47人涉嫌爭取立法會過半以「攬炒」,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獲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審判,其中16人包括林卓廷梁國雄等否認控罪,今日假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原不認罪的伍健偉及林景楠今正式認罪,伍健偉答辯時稱「我顛覆極權國家政權未成功,承認控罪」。萬德豪透露將會率先傳召認罪被告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林景楠作供,其後再傳召2名警長,包括警長6533等。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透露將會率先傳召認罪被告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林景楠作供,其後再傳召2名警長,包括警長6533等。
大律師Trevor Beel 代表何桂藍指將陳詞反對控方傳召社交媒體Facebook 及YouTube 專家證人警長6533,惟須先待控方申請傳召。萬德豪指根據條例傳召專家證人毋須申請,另指已為其錄取了3份證人供詞和專家報告,而第4份將於日內存檔,暫時有9名辯方代表同意其證供,其餘尚待商討。
控方發言期間,有被告在後輕聲叫喊,陳官隨即禁止被告大叫或干擾審訊程序,否則會下令被告到庭外羈留室受審,勸勉被告切勿幼稚行事。陳官同時押後認罪2人至審結後判刑,期間林景楠續准保釋。
萬德豪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DA條〈專家證據的通知〉指,提到上月6日及9日控方索得首2份證人供詞,同月16日轉交辯方,第3份於上週五(5日)取得,同日供予辯方,故已符合「盡快」要求。法官李運騰質疑候審如此之久控方何以一直拖延直至臨開審前方索取供詞供予辯方,萬德豪承認做法對辯方不公,解釋指控方當初過份樂觀雙方能同意相關內容,惟不果後已盡快索取,而且爭議事項不複雜。李官再反問辯方經法援指示後再尋求專家撰寫報告,其後方能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過程需時,然而辯方此前只得2星期準備,如何可能?萬德豪認為控方案情需時55日,辯方仍有時間準備。
Trevor Beel交代暫時爭議何桂藍Facebook 及呈堂片段,專家亦如是。陳志全代表大律師馬維騉指不久前才收到區諾軒3份證人供詞,加上大量附件,其作為重要證人,希望法庭給予辯方更多時間準備盤問,先處理其他不受爭議事項,陳官拒絕。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林卓廷及黃碧雲另指上月才收到涉及同案被告的所有文件,達13000頁,1200項未經使用的材料,陳官遂指示控方週一才傳召證人。萬德豪又打算與辯方擬備1份同意事實,陳官笑言其「妙想天開」。岑敖暉最後申請提返令獲批,每天到庭旁聽,另提到朱凱迪亦有此意。
伍健偉及林景楠今正式認罪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主審,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及周天行等代表,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張耀良、馬維騉及關文渭等,劉偉聰及吳政亨自行代表。
認罪被告黃之鋒、吳敏兒、毛孟靜、岑敖暉、袁嘉蔚、馮達浚今到庭旁聽。
伍健偉及林景楠先後在去年交付後及上月預審時改稱打算認罪。甫開庭,眾被告隨即正式答辯,伍健偉及林景楠正式認罪,餘人否認控罪,其中伍健偉答辯時稱「我顛覆極權國家未成功,承認控罪」。梁國雄則指「無罪可認,抗拒暴政無罪」。何桂藍答辯前提到直至今早才收到律政司公訴書,當中省卻了「威脅使用武力」一項,希望控方澄清控罪,又批評「你charge都唔清楚要人plea,點plea呀大佬?」
法官陳慶偉指法庭乃莊嚴場合,籲被告互相尊重。萬德豪交代將於案件審結後才宣讀伍健偉及林景楠的承認案情,2人認罪後獲准避席。
大律師石書銘交代指吳政亨骨折後需每週接受一次物理治療,而陳官另批准被告受審期間使用手提電腦抄筆記,惟不准與人溝通,而手提電腦不准帶進羈留室,故還押被告可自行決定使用與否。
其他被告:
16名被告不認罪,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審訊,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和余慧明。當中吳政亨、何桂藍、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和余慧明現正還押。
31名被告認罪,已交付原訟庭判刑,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林景楠、岑敖暉和王百羽。除黃子悅、呂智恆及林景楠外,餘人還押。
眾被告全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上述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法庭記者:陳子豪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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