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歲女會計文員在2013年至2016年間,偷竊當時其任職律師行的164張支票,涉款共值246多萬元,被控2項盜竊罪。該女會計文員今於區域法院承認所有控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因案發期間抑鬱症失控,出現強烈的購物慾,偷竊款項是用來購物,以舒緩情緒,但現時已感到深感懊悔,不會重蹈覆轍。法官謝沈智慧將被告還柙監房至2月17日判刑。

案情指,自2012年起,被告是蘇何律師行的會計文員,負責預備支票給該律師行的合夥人蘇志浩簽署,以結清律師行開支。直至2016年1月29日,被告從該律師行離職。

在2016年1月,被告離職前曾預備兩張支票給蘇簽署,受款人均為律師行辦事處所在物業的業主,用作繳付租金,1星期後,蘇發現租金仍未繳付,從中銀的查核中發現支票已成功入帳,及發現受款人姓名均改為被告的姓名,蘇其後再向中銀索取被告過往交給他簽署其他支票的副本,發現有人以164張支票的形式,從律師行兩個中銀帳戶提取款項,受款人均為被告,其中包括兩張受款人應為業主的支票,另當中154張已存入被告的恒生銀行個人銀行帳戶。

當中包括2013年6月18日至2014年7月30日期間,有人以37張支票的形式,從律師行的銀行帳戶提取399,799.5元;以及在2014年4月29日至2016年1月19日期間,有人以127張支票的形式的銀行帳戶再提取共2,065,090.7元。在2016年3月8日,蘇向警方報案,並在同年4月2日,警方拘捕被告。其後在翌年,律師行透過民事法律程序向被告討回涉款。

辯方求情指,被告的犯案原因是患上抑鬱症,定期需要服用精神科藥物,案發時卻出現強烈購物意欲,因此她偷竊的款項是用來購物,以使舒緩其失控的情緒,惟她現時已深深感到懊悔,不會再重蹈覆轍,加上她已向涉事律師行償還所有金錢損失,以及其犯案手法沒有精心策劃,很容易遭人揭發。辯方再指,被告的母親因患有肺癌在2022年離世,需要照顧年老的父親,且她自覺最近可能患上癌症,包括右耳出現腫脹等,另醫生指出有機會遺傳其母親患癌的風險,需要定時求醫。

辯方續指,從揭發事件至被告再次被捕,相距已有約6年時間,及她與律師行的民事訴訟案件在2017年亦已結束,因此認為控方出現非常嚴重的延誤,而在拖延期間,被告即使感到焦慮、壓力及不安,再次面對案件感到打擊,但她同時亦努力工作,重新融入社會,痛改前非,冀法庭考慮她坦白認罪及有悔意下,給予最寬大的量刑。

被告佘詩韻承認於2013年6月18日至2014年7月3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偷竊共399,799.5元,該筆款項為屬於蘇何律師行;另承認於2014年4月29日至2016年1月1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偷竊共2,065,090.7元,該筆款項為屬於蘇何律師行。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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