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張婉婷執導、有關其母校英華女學校的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有參與拍攝的女生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曾反對公映,但未獲尊重,引起社會關注,紀錄片最終宣布暫停公映。兒童權利委員會表示,任何兒童參與活動,尤其是研究、諮詢、以文字或圖像的形式記錄兒童的觀點、感受和經歷,都是一個非常敏感的議題,需要謹慎處理。

兒童權利委員會今日(7日)在社交平台發表文章,題為「《給十九歲的我》電影紀錄片爭議中上了兒童權利的寶貴一課」,指由於兒童身心能力尚未完全發展成熟,較易被大人傷害和操縱,所以學術界制定了非常詳細的倫理要求,並為所有涉及兒童的研究設立了倫理委員會。 

委員會指,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亦制定了兒童參與的指引,其中包含9項核心原則,適用於兒童參與的所有過程中;並敦促所有締約國和政府(包括香港)遵守。該9項核心原則包括:1.透明和公開、2.自願、3.尊重、4.與兒童有密切關係、5.兒童友好、6.共融、7.有培訓支持的、8.安全且對危險敏感及9.問責和有跟進。

委員會希望今次事件能夠推動香港社會,對如何讓兒童參與電影、電視劇、表演、廣告、紀錄片、研究和諮詢時得到有效保障有更深入的思考和建設性的討論。 與此同時,亦要兼顧創作和表達的自由。在欠缺強烈的兒童權利觀點和完善的保障兒童系統下,往往容易依賴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孩子簽署同意書或做決定,把事情就此「了結」。 但《兒童權利公約》明確指出,每個兒童都是一個獨立個體,他們表達意見的權利需要得到尊重,並應根據他們的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應有的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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